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附修改前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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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公安部于2022年03月29日批准发布,自2022年05月01日起实施。
一、将4.2.7条修改为:
4.2.7 货车、挂车因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车辆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轮胎完好情况;属于加装车用起重尾板的,还应核对尾板安装合格证明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加装车顶行李架和/或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属于换装轮毂的,还应查验轮胎规格。
二、删除 4.3.2 条、5.7 条。
三、将 5.12 条修改为:
5.12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包括驱动电机,下同)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对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非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发动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发现更换了发动机的,按照规定予以变更登记;发现登记错误的,按照规定予以档案更正;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登记信息或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确认、排除嫌疑并记录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对 2004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的应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对发动机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确认后监督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码。
四、将附录B的表B.1修改为:
修改前后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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